一、职工医保待遇范围
二、医保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 选点就医
  选点就医(“一大一小一中医”+专科):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
  资格变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可线上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穗好办App途径或线下至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无。
(2)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类别及审核确认: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三)住院待遇标准
  1. 起付标准(元)
  2.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范围
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
  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 选点就医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选定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
  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
  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可线上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穗好办App途径或线下至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变更手续。
  2. 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
  规定支付:
(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经审核确认。